人格障碍
从童年或少年期开始,并持续终生的显著偏离常态的人格,其一般特征有:①有紊乱不定的心理特点和与人难以相处的人际关系。例如,偏执怀疑、自我爱恋、被动性侵犯等。②把自己遇到的一切困难都归咎于命运和别人的错误,把社会和外界对自己不利的条件都看作是不正应该的,而对自己的缺点却无所觉察,也不改正。③认为自己对别人不负任何责任,对不道德的行为没有罪恶感,对伤害别人的行为不后悔,对自己的一切行为都执意的偏袒与辩护。④在任何环境中都猜疑、仇视和偏颇的看法。具有人格障碍的人,由于其内心体验背离生活常情,外在行为违反社会准则,所以经常给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失,给自己带来痛苦。无论是医疗、教育或惩罚措施都很难从根本上改变这类偏离常态的内心体验及行为模式。与精神疾病不同,后者是病理心理的表现;前者则是长期的个体心理特征的异常发展。原来人格发展正常,成年以后由于社会心理因素所造成的人格异常,称为人格改变,不属于人格性人格综合症,也不属于人格障碍。此概念由来已久,几经变迁。英国普里查德首先提出悖行狂,用来指智力及推理没有缺陷,但冲动不能自制、情感及行为违背社会规范的各种情况;德国科赫提出精神病质低劣人格,用来指没有精神病或智力低下,但行为异常、不近人情的情况。德国著名精神病学家E.克雷佩林在其《精神病学》教科书第八版(1913)中,首次引用了这一概念,改称为"精神病质人格"。中国也有译为:"精神病态人格"或"病态人格"者。德国施奈德提出,克雷佩林书中所说的病态人格,只描述了因人格异常而危害社会的情况,没有包括只给自己带来损失及痛苦的人格异常。例如以过分消极被动或过分退缩内向为特征的人格异常。据此,施奈德提出"异常人格",用来包括所有危及社会和危及本人的各种情况。中国亦有将异常人格译为"变态人格"者。国际上采用"人格障碍",以取代许多早期术语。根据人格障碍者的不同表现,可将人格障碍分为不同类型。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将其分为偏执型、情感型、分裂型、暴发型、强迫型、癔症型、无力型、反社会型或不合群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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