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心理学:本能的解释与群体心理

  本能的定义

  在讨论动物本能时,理论家们常将本能描述为某些类型的行为的先天倾向。赫伯特·斯宾塞将本能定义为复杂的反射行动,这一定义已经为人们所广泛接受。他的这个定义只考虑了本能所唤起的行为与运动,但本能决不仅仅是某些运动的先天趋势或倾向。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即使最纯粹的本能行为也明显是心理过程的结果。而这种心理过程不可能用纯粹的机械术语加以解说,因为它是一种心理-生理过程,其中包含有生理的变化,也包含有心理的变化。它像其它心理过程一样,具有一切心理过程所具有的三个方面,并且只能按照这三个方面加以解释。这三个方面是:知、情、意。也就是说,每一个本能行为都包含有对某一事物的认识、与此相关的感情体验,以及接近它或回避它的努力。

  当然,我们不可能对在本能行为不出现的心理-生理过程的三个心理方面直接进行观察,但我们有充足理由的假定它们总是伴随着神经系统的活动的,而本能运动是这种活动的直接结果。这种神经活动在某些感官被客体特征激活的基础上发动起来,沿着传入神经进行运动,传至大脑,然后变成与这种刺激相通的神经脉冲流,沿着传出神经传导到适当的肌肉群和其它行为器官。我们有理由假定心理过程包含""的方面,因为神经刺激似乎横贯大脑的某些部分,而这些部分的兴奋(激活)导致感觉的产生或知觉内容的变化。我们有理由假定心理过程包含""的方面,因为受到这种刺激的主体表现出明确无误的情感或情感兴奋特征。并且,我们尤其有理由假定心理过程包含""的方面,因为受到这种刺激的主体表现出明确无误的情感或情感兴奋特征。并且,我们尤其有理由假定心理过程包含""的方面,因为所有的本能行为都表现出心理过程的独特标志--向着这个过程的自然终点的坚持不懈的努力。也就是说,与任何一种机构过程不同,这种心理过程不会被任何强大的机构障碍阻止,反倒会被其所强化。并且除非其达到了适当的目的,或者激起了一种与其相反的更强大的倾向,再或其持续的作用已使主体疲惫不堪,否则,它就不会结束。

  导致本能行动的心理-生理过程是由一种感觉印象唤起的,而这个感觉印象通常只是主体同时获得的许多感觉印象中的一个;这个感觉印象在决定动物行为方面起着支配性作用。这一事实表明,这一感觉印象的影响特别受到强调,神经系统特别适合于接受这种感觉印象,并对其作出反应,这种感觉印象不仅仅能引起动物感觉领域的细微变化,而且能引起对动物具有重要意义的复杂感觉。因此,我们把认知方面的这种本能作用看作具有明显的知觉性质,尽管这种知觉是非常初级的,在接近人类的动物当中,我们能够从许多本能行为中清楚地看到某些特定的情感特征,像猫采取防御性态度时,狗对于闯入其领域的其他狗表示愤怒时,或母鸡将一窝鸡集拢在翅膀下时都是如此。我们似乎有理由相信,每种本能行为总是伴随着某种特定的情绪激动,无论这种激动多么微弱。在每种情况下,特定的情绪激动对于那种相应的行为来说是独特的。根据我们自己的经验进行类推,也能证明我们的如下假定是正确的:那种赋予心理过程以鲜明特性、并将本能动作与单纯的反射性动作明显区别开来的、朝向某种目的的坚持不懈的努力,包含着某种我们称之为"意动的"经验模式。这种经验的高级形式可以称之为愿望或厌恶,但是,那种处在未觉察状态下的经验(我们人类偶而有之,而在动物中间则非常普遍)则仅仅是一种冲动,或是一种妄念,再或是一种变动不定的需求感。此外,我们还有理由相信,对本能努力的持续的阻挡,常常会唤起一种痛苦的感情;当朝向目的的努力取得成功的进展时,则能唤起一种愉快的情感,而达到目的时则伴有一种满意的快感。

  如果反射性行动指的是由感觉刺激和某个神经弧中的一系列纯粹的生理过程所引起的运动,那么本能行动决不能被看作是简单的或复合的反射性行动。不过,正如反射性行动表明存在着由反射神经弧组成的神经系统一样,本能行为也说明存在着某种持久的神经基础,其组织是遗传的或先天的生理-心理倾向。从解剖学的角度看,这种组织可能是一种由感觉-运动弧组成的复合系统。

  如此,我们可以将本能定义为一种先天的或遗传的心理-生理倾向。这种倾向决定其主体能觉察和注意某类客体,并在觉察客体的同时体验到一种特定程度的情感激动,并以特定的方式对客体采取行动,或者至少体验到一种对这类行动的冲动。

  另外,必须说明的是,有些本能一般不会被激活,除非在某种暂时性的生理状态支配下(如饥饿)。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当认为,身体的过程或状态决定了体内感官能感受到的刺激,并且那种由感官状态上升为生理-生理倾向的神经流能将本能维持在一种可被激活的状态之中。

  人类的主要本能与基本情绪

  逃避(flight)本能与恐惧(fear)情绪--排斥(repulsion)本能与厌恶(disgust)情绪--求知(curiosity)本能与好奇情绪--好斗(pungnacity)本能与愤怒(anger)情绪--自卑(self-abasement)和自炫(self-display)本能与卑抑和得意的情绪(或者消极与积极的自我情绪)--双亲本能(parentalinstinct)与温情(tender emotion--生育的本能--合群的本能--建设的本能。

  情 

  我们已经明白,情操是围绕某种对象的观念而建构的若干情绪倾向的有机系统。这种在精神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情操组织是由经验过程决定的;情操是心理结构的产物,而不是由遗传素质先天赋予的。这一点大体上是确实的,尽管母爱子的情操似乎是天生的,但是我们必须记住,对人类母亲而言,在其对象(婴儿)尚未出生前,围绕有关这个对象的观念,她就能够形成这一情操了。

  情操的发展对于个体乃至社会的性格和行为都具有极大的重要性,情操是对情和意的活动的组织化。如果没有情操,我们的情感生活将会是一片混乱,没有秩序,没有协调一致,也没有持续的连贯性。而我们所有的以情绪及其冲动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动,也将变得一片混乱、不稳定和难以预测。正是通过对这种情操之中的情绪倾向的系统组织化,才使得对情绪突发性的有意志控制成为可能。而且我们对价值和品质的评判也植根于我们的情操之中,并且我们的道德原则也源自于我们的情操,因为道德原则是根据我们对道德价值的评判而形成的。

  在讨论情绪的时候,我们可以根据其性质,如情感意识的状态、行为趋向等,对其进行相应的命名和分类。并且我们可以试着根据情操结构中情绪倾向的性质来对情操进行命名和分类。但是,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那样,由于同样的情绪倾向能够进入完全不同的情操结构之中,我们根据以上的原则进行的命名和分类是很有限的,与此相应,我们对于情操的命令也是非常笼的。我们一般根据具有保护性冲动的温情(前者是后者的主要成分),来界定"热爱""喜欢""钟爱""依恋",这些都指的是那种将一个人吸引到其对象上去的情操;同时用"""厌恶""不喜欢"来表示使一个人逃避其对象的那些情操,这些情操所含的态度或趋向具有反感的性质,因为主要结构成分是恐惧和厌恶。""""这两个术语,以及那些程度较弱但几乎同义的术语,如"喜欢""不喜欢""钟爱""厌恶"等都非常笼统,每个术语却代表着一大类具有相似但不完全相同的成分的情操。其中一类情操具有这样一种共同特征,并从对象的存在中获得乐趣的基本倾向。而另一类情操则具有回避其对象,并为对象的存在而痛苦的基本倾向。

  我想,我们还必须承认存在第三类主要情操,这类情操主要涉及自我尊重,或者最好称作"尊重""尊重"""不同,在""的情操中,温情占主导地位;而在"尊重"的情操中,则缺少温情,或者说温情居次要和服从地位。"尊重"的主要成分是积极或消极的自我感情倾向,其中羞怯感是一种最强烈的情绪,这一点将"尊重"""明显区别了开来。

  人们或许要问,如果"尊重"是一种以自尊为主要成分的情操,那么我们怎么尊重他人呢?我想回答应是这样的,我们尊重那些自尊的人,我们对他人的尊重是对他人自尊的同情性反应。因为除非一个人表现出自尊,否则我们是永远也不会尊重他的,即使我们羡慕他的某些品质,或者在某种程度上爱他、喜欢他也是如此。人们普遍接受这样一个事实,我们可能喜欢某人,但不尊敬他;或者我们可能尊敬某人,但不喜欢他。这个事实非常清楚地表明了"""尊重"这两种情操的不同性质。

  那些危机的道学家们经常提到"自我"并且当他们这么说时,一般是将自爱和自尊这两种不同的情操混为一谈的。自爱是一种相当罕见的情操;是彻底自私的人和卑劣的自我主义者所具有的一种自尊情操。这种人对自己充满温情,沉迷于自我怜悯,很少有积极向上的自我情感,也很少有羞耻感。

爱、恨尊敬可以称作是完善的或成熟型的情操。除了这三种主要类型的情操外,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最初级的情操与这完善的情操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情操。可以将这些情操视为完全成熟型的情操在其形成过程的不同阶段,尽管其中许多情操在强度和复杂度方面从未达到最高程度。对于这些情操,我们要根据其结构中的主要情绪倾向加以命名。

  上述情操可以根据其对象的性质进行分类。具体说可分为三大类,具体特殊的情操、具体一般的情操和抽象的情操。例如,对于某个儿童的爱,对于所有儿童的爱,及对正义或美德的爱,个体的这些情操的发展遵循着上述顺序,具体特殊的情操当然是最早、最容易获得的。一个人能拥有多少种情操?如果根据人所专注的对象的数量来推算,那当然是无以计数的;但是,几乎每个人都具有数量不多的(也许只有一种)、在强度以及由其产生的行为方面大大超过其他情操的情操。

  如同其他有生命的组织一样,每种情操都具有自己发展的历程,它是逐步建立起来的,在此过程中其复杂性和强度不断增加,并且可能继续无限地增长。这种增长可能是部分的,也可能是全部的。

  当任何一种情绪被一个对象强烈而反复地刺激时,就形成了某种情操的雏形。

  群体心理

  既然社会集合体(social aggregate)具有一种集体精神生活(这种生活并非仅仅是社会单元精神生活的总和),那么,社会不仅享有一种集体精神生活,而且享有一种集体心理,或者像有些人喜欢说的那样,有一种集体精神。

  如此,群体心理学业的任务就是考察集体或群体心理的概念,以图决定它是否是,或者在何种意义上是一个有效的概念,以图揭示集体精神生活的一般原则(这些原则不能从孤立个体的精神生活的法则中进行推演),以图将主要类型的集体精神生活或群体心理加以区别,以图描述这些类型的特殊性,并尽可能对它们做出解释。更简单地说群体心理学首先要建立群体生活的一般原则(这就是一般的集体心理学);其次,它必须运用这些原则来理解群体生活的特殊类型。这样设想的话,群体心理学首先遇到了这样一个困难,它阻碍着心理学企图脱离高度抽象的个体心理学的狭小领域的尝试。群体心理学发现其领域早已被其他学科所瓜分和占领。这些学科不满群体心理学的介入,并将其视为对其权力的侵犯,这个自称已占据群体心理学领域的学科是社会学。调和这些学科的要求,以使它们能和谐相处是非常重要的。我无意说群体心理学应该占据社会的全部领地。正如我所设想的那么样,社会学的研究领域要比群体心理学的领域宽广得多。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科学,它全面而综合地考察社会生活,并吸收和利用其他许多专门学科的结论。而在这些专门学科中,心理学,尤其是群体心理学是最为重要的,但是,其他专门学科即使与社会学关系不紧密,也对社会学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如果伟大的文明确实是由于当地气候的变化,或者由于象痢疾这样一类传染病的传入的话,那么,气候学和流行病学对社会学必有助益。如果营养成分或种族血统间的杂交对各民族人民的精神影响极深的话,那么,生理学也一定有发言权。普通生物学和遗传学表明,其很多研究都必须与社会学相结合。经济学对心理学的依赖尽管其实际得到的要更多,但它对社会学做出了特殊的贡献。这里我们只想说明这样一种事实:群体心理学这门稍稍狭窄学科的结论无论对社会学多么重要,后者的研究领域都要比前者更为广阔、更为普遍。

  本书坚持认为,群体心理这个概念是有用的,因而也是有效的。既然这个个概念已经受到人们的反对和批评,就需要非常仔细地加以界定。如此,我们一开始就应该尝试着界定和论证这一概念,尽管本书宗旨就是为这一概念作出较全面的辩护。有些理论家已经假定所谓社会"集体意识"是真实存在的,认为这是在社会成员的个体意识基础上形成的社会整体意识。这个概念受到检验……,但却暂时被抛弃了。但是本书坚持认为,当一个社会延续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并变得高度组织化之后,它便获得了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其个体成员的结构和品质(这些个体成为其结构要素,并在短时间内参与其生命之中)。它变成了一个有机化的力量系统,这个系统有其自己的生命和自己的发展趋势,有塑造所有个体成员的力量,并有使系统自身不朽的能力,这个系统缓慢而逐步地变化着。

  在较早的一部著作中,我曾概括地勾画出了心理学大纲的框架。我写道:"当一个研究人的行为的学生从心理学的诸多分支中学习了很多知识,得知个体心理的结构、起源和活动方式之后,仍有广泛的领域等待着他去探索。如果我们暂时不理会那些未经证实的推测,并拒绝接受任何未通过感觉和身体运动等正常通道进行的沟通或影响模式,但我们却必须在某种意义上承认超个体的意识或集体心理的存在,我们完全可以把心理定义为精神力量或有目的力量的有机系统。并且按照这种定义,任何高度组织化的社会都可以说具有一种集体心理。只能按照心理进行过程并不存在于个体心理之中,社会是由人们心理关系的系统构成的,个体心理只是该系统的单元而已。在任何特定的环境下,该社会的行动不同于(或可能不同于)其某些成员在缺乏这种关系系统的情况下,对环境作出反应的那些行为简明总和(只有关系系统才能使个体结合成社会)。换句话说,一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时的所思所为,与其作为孤立个体时的所思所为迥然不同。"

  这段文曾被《社会》这本著名社会学著作的作者R·M·麦克弗所引用,并被他作为反对群体心理这一假命题和和论据,他写道:"这段文字包括两个支持超个体的群体心理这一假设命题的论据,但其中没有一个能够经得起检验。把心理定义为'精神力量或有目的力量的有机系统',这是根本不合适的。当我们说起个体心理时,我们所指的并不止于此。我们每个人的心理都是一个统一体,而不是这样一种系统是某个单元。"但是,我怀疑麦克弗先生能否准确解释他假定的统一体是什么。是一种精神实体的统一吗?我曾较为详细地论证这是一个必要的假定或命题,但我不指望麦克弗先生接受或去参考这个概念,它是意识的统一体呢,或是自我意识的统一体呢?如此,答案是:这种统一体决不是个体心理的一般而确定的功能,现代对分裂人格的研究表明这是一个值得怀疑的假定,它已经受到了包括莫顿·普林斯的"共同意识"在内一系列常态和变态心理学事实的挑战。

  个体心理是一个有目的的力量的系统,但这个系统决非总是和谐的,它很敏感因而易于出现激烈冲突的局面,这种激烈冲突有时造成系统的分裂和崩溃。我不知道除了把个体心理描述为精神力量的系统外,还能怎样描述它。除非麦弗先生成功地说他从何种意义上认为个体道理具有统一性而没有系统,否则,他的反对意见就不能被认真加以考虑。关于这里所说的集体心理,他会问:"这样构成的心理系统能思维、有意志、能感觉、会行动吗?"我的回答是,这个系统完全能够做到这些。他会进一步问:"如果诸多个体心理通过互动构成一种只能根据心理时行描述的组织结构,那么,我们必须把其力量的真实性质归于这种结构吗?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任何时候进入群体心理结构的个体心理都不能单独构成一种系统,并且当他们具有反射性自我意识进,他们发现自己成为系统的成员,受系统的塑造,参与系统的活动,并在任何思想、情感、行为方面随时受其影响。至于系统影响个体心理的方式,个体心理既不能完全理解,也不能逃避、尽管他们欲图摆脱该系统的微妙而多方面的力量的作用。正象麦克弗先生坚持相信有某种其他联系一样,这个系统并不是由那些外在于和独立于与其相关的事物(即个体心理)而存在的关系所构成的。它包括与个体心理同样的材料,它的脉络和组成成分存在于那些个体心理之中。不过,存在于个体心理之中的那些成分相互包容、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一个包括它们自身全部在内的系统。因此,正如我曾写道的那样,"只能按照心理描述它们。"实际上任何社会或多或少都是一个有机的心理系统,其内容是心理内容,其产生的力量是心理力量。麦克弗先生进一步争辩道:"社会组织的种类和普遍性程度各有不同。如果英国有一个集体心理,那么为什么伯明翰和它的每个区就没有呢?如果一个国家有一种集体心理,那么一个教堂和一个工会也就该有。那么,我们有的集体心理又是另一个较大的集体心理的组成部分,并且它与其他集体心理是纵横交错的。"关于这一点,我的观点是不会错的。在一个社会拥有集体精神生活或群体心理之前,究竟什么程度的组织化过程是必要的,这只是一个程度问题,群体心理概念的拥护者没有义务对这个问题作出精确的回答,我的论点是,高度组织化的群体表现出集体心理生活,其表现方式证明了群体心理概念的正确性,并且有助于我们通过研究较为简单的群体来理解那些形式最为复杂的群体生活。谈到这些群体之间的交叉渗透,以及随后而来的确定这些群体(群体心理这一概念预示了它的统一性)界线的困难性,我应当指出,这种困难只产生于低级形式的群体生活联系之中,并且类似的困难只出现在较低形式的动物生活中,麦克弗先生了解海绵或珊瑚虫的组织吗?他会仅仅因为这些低级生物中单元的界线难以确定或不可能确定,就否认人类的统一性或拒绝承认人类拥有心理吗?麦克弗先生继续说:"这第二个论据是个明显的错误。即使每个人作为群体成员时和作为与其同伴没有关系的个体时的所思所为大不相同,但这所思所为仍然是由每个人自己作出的。其作出的新决定仍然是其个人自己的作出的决定,尽管个人受到了集合体的影响。但是,这只是个体心理受环境影响极端特殊的事例。仅仅因为个体心理被个体彼此之间的联系所改变而力图去确定超个体心理的存在,肯定是没有道理的。"对于这一点,我回答是,对作为有组织群体成员的个人发生影响的环境,既不是那人的同伴个体的单纯总和,也不是一种物质性的东西,而是一种组织化的群体,这种组织化的群体只能存在于或主要存在那些组织化群体是一种无限大的东西,它比那些个体简单总和要更全面,更强大,更包罗万象。因此,对于体才能有着强大的影响。麦克弗感到"重要的是要摆脱那种将人引人歧途的、关于与社会组织及活动相对应的超个体心理的学说",他并且继续写道:"如同自然界中除了一个个单个树木而不存在'集体'树一样,社会中除了个体心理而不再有群体心理。树的集合体是森林,我们把它作为一个统一体来研究。同样,人的集合体是社会,是一个更加确定的统一体。但是树的集合体决不是一棵集体树,个人或心理的集合也决不是一个集体人或集体心理。我们可以脱离某一具体的树而帛象地谈论树的特点,也可以抽象地谈论心理的持点,或者谈论与某种特定情境相联系的特定种类的心理特点。然而,当我们这么做的时候考虑的不过是个体心理的特点工或类似成分,就象我们考察在某棵树或某类树上可以发现的特点或类似成分一样。仅仅因为这些类似性就没想有独立于个体心理的群体心理的存在,或者有独立于各种各样的具体树林而存在 的集体树,那只能是明知不能而为之。对上述理论,我并不想作作画何评价。我并不是因为个体心理之间有许多共同的东西才谈论群体心理的,而是群体大于个体之和,它有自己的生命,这种生命的规律,因为特殊性定的群体生活影响并改变着个体的生活。我并不把森林叫做集体树,但我认为,从某些方面看森林有着一种集体生命,这样,某片森林在一百年、一千年之后还是这片森林,尽管组成这森林的具体的每一棵树可能早有不同了。不仅如此,森林作为一个整体,影响着个体树木的生命,它可以通过吸收潮温气体,防止狂暴或寒风的袭击、庇护各种各样的植物和益于树木的动物来影响每棵树的生命。

  但在这里,我将从最近的一本社会学著作中引用一段文字来支持我的观点:"社会的联系存在于社会成员之中,而不是在社会成员之外。正是社会成员个体的记忆,习惯用语,信仰构成了社会的记忆、传统和信仰。社会就象天国一样存在于我们中间,存在于我们心中,存在于我们每个人的心中,比我们想象和理解的要大得多。因为每个人的社会思想、情感、愿望,每个人的社会化了的心理,连同个人与社会的复杂关系系统的一部分,但都没有谁能看清它的全貌。不过,我们可以一步步地深入理解和承认它的微妙与和谐。当某个共同体在文明和文化中形成时,其传统不再会是明显而确定的思维方式,其方法的运用也不再是统一的,其精神也不再是三言两语能够涵盖的。但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传统在日渐复杂的过程中会变得缺少真实性。每个成员不再能够包容全部传统,但正是因为每个人体现了这个博大传统的一部分,所以个人自由发展的有助于这个博大传统的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民族的精神尽管只存在于个体成员身上,但却越来越超出了个体心理的范围。此外,社会传统能够通过社会制度和文字记录表现出来。这些制度和文字记录要比社会共同体的生命短暂的某个具体成员更为持久永恒。如同书籍可说是贮存的知识一样,这些制度和文字记录可以说是贮存的价值。虽然就其本身而言,它们并无什么意义,也不是社会心理的内容,但却是社会成员与社会成员之间、逝去的过去和活生生的现在之间进行传统的传递的工具。这样,随着贮存价值的增长(社会成员只认识到这些价值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一个民族的精神越来越超出个体心理的范围。在那些其社会遗传构成了其个性的重要部分的个人的心理之中和之外,在从以往保留下来的或现在建立起来的制度之中,活跃着种种社会力量。正是这种种社会力量塑造着一代人的共同精神。从这种意义上讲,社会共同体可以说要比其生存一段时间的成员伟大得多,因为社会共同体的存在 跨越了过去和现在,而其成员在任何时候只是这个连续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他们自己首先要受社会力量的塑造,在被塑造成形之后,又成为塑造一代人的积极而决定性的因素。"多么精彩的语言!那个"我们谁也看不见其整体的巨大社会系统。"--"越来越超出个体心理范围的民族精神"--"比只能生存一段时间的成果更伟大的社会共同体"……所有这些都是那个有机的精神力量系统的可供选择的名称。这个有机的精神力量系统虽然不能独立于个人而存在(个人身上体现着这个系统的一些东西),但却超越于个人之上,是一种群体心理,这段文字的作者就是麦克弗先生,这段文字出现在他的著作中"要消除将人引入歧途的超个体心理学说"的那一部分。在同一部分中他接着写道:"每个集合体,每个有组织群体,都可能并实际拥有权力和义务,这权力和义务不是其成员个别承担的,而只是作为一个有组织统一体的集合体的权力和义务。作为一个统一体,这个集合体可以成为一个'法人',一个'公司',并且从法律观点看,如此设想的统一性质是非常重要的。'法人'是一个真正的统一体,然而它拥有的现实与其创建者的现实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但是,似乎与我相反,麦克弗先生补充说:"我们所考虑的统一体不是机械的,不是生物的、甚至也不是心理的。"我只能认为,在如此否认统一体的生物和心理的性质方面,克弗先生是受了那种不幸的、至今仍广为人们接受的将心理等同于意识的思维方式的影响。这种思维方式在心理学方面造成了难以预料的麻烦。因为这种思维方式促使人们作出无益的努力来按照意识材料描述心理的组织结构,而忽视了精神活动与精神结构之间的重要区别。精神活动尽管并非总是意识,但有时却是意识,而精神结构一样,在各方面都纯粹是精神的或心理的东西。

  麦克弗继续对其结论进行严格的实际验证,也就是使其接受实际效果的检验。他写道:"这些虚假的相识之处……是那种最具欺骗性的社会与人个之间的对立的根源。这种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对立是我们人为确定的,好象社会是除个人之外的东西……。分析这些具有欺骗性的相似之处,那么在其虚假性的暴露过程中,社会与个人之间严重对立的不真实性便被揭示了出来。因此,如果正确理解的话'个人'的利益就是社会的利益。'个人的利益的与社会利益完全一致吗?显然不是,关于这一点,我们只须想想那些被判刑的罪犯!想想那些文明社会应剥夺其生育权力的智力不健全者!想想那些为报效祖国而牺牲个人健康、肢体、视力或生命,以及牺牲心爱者的恋情的年轻士兵!确实,社会进步就是向理想状态的接近(在理想状态下,社会与个人利益和一致才能实现)。然而,那种状态只能是永远不可能绝对实现的理想。社会的利益也不可能与一定时期社会的绝大多数个人的利益完全一致。我想情况很可能是,如果某个伟大的理想国家举国一致,全心全意地实行彻底的国家社会主义计划,绝大多数的个人和利益才能被促进,他们才能过上更加繁荣、舒适的生活,才会有更多的闲暇和更多的从事较高层次活动的机会。然而,同样也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社会较高层次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社会进入一个持续停滞,活力锐减的时期。在几代人之后,社会大大滑坡,导致过去曾经伟大的社会走向毁灭。

  这个问题可与德国联系起来考虑,正如在后面一章将要指出的那样,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国的社会体制结构是对欧洲文明的一个威胁。如果德国人成功地实现其目标,征服了欧洲和世界,那么,他们的个人利益便会得到极大的促进,他们将拥有巨大的物质繁荣,并因为自己被上帝选择来统治其他民族而具有自豪感。这种情况强化了国家,在人类进化过程中发挥光荣的作用耗尽了全部潜力。如果我们考虑德国的战争责任问题,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只要该民族保存其先前的组织结构,并因此对世界文明与文化构成威胁,那么其就会将其视为罪犯和亡命之徒,不惜一切代价地压制它、惩罚它、并严厉打击它。但是,如果德国具有新的组织结构,这个组织结构的主要趋势趋向令人满意的方向发展,并且保留着合理的因素和传统,那尽管它基本上仍是由同样的个体组成的,但却将为一个崭新的国家,或者至少能与之保持相互谅解关系的国家。成为一个将在同盟国家组成的伟大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国家。换言之,同样的人民因为具有了改变了的社会组织机构,而能够 成为与以前不同的新国家。

  尽管麦克弗在攻击群体心理概念的时候,将我作为这个概念的鼓吹者而使我感到非常荣幸,但是,坚持这种观点的并非仅我一人。我不太好意思引用德国"唯心主义"学派的哲学家们的观点来证实这一点,因为正如我在前言里所表明的那样,我与这个学派没有什么同感。然而,尽管一个人可能不同意某个思想学派的方法和大多数结论,但他仍然可以相用这个学派的某些似乎有充足根据的原理来证明自己的观点,那么,我可以提醒读者,那个作为超个人的、超人类的、近于神性人格的"国家"概念是德国"唯心主义"政治哲学的中心概念。毫无疑问这个概念在给欧洲带来灾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些哲学家们声称某些哲学观点是纯理性的产物,然而实际上他们采纳这些观点的目的只不过是为已经存在的利益或制度辩护,并促进之,上述概念就是此类哲学思想的例证。在这里,所谈论的制度就是普鲁士国家,而那些建立这个学说的人,如黑格尔等人,则是这个国家的奴仆。他们把这个学说变成了压制个性的工具。这种对个性的压制大大地强化了德国人的奴性。然而,德国唯心主义政治哲学中的歪曲和夸张成分并不应该使我们对其所包含的真理成分抱有偏见。这个学业派的较为开明的德国信徒(自T·H·格林之后)对将此学说的精华与糟粕区别开来作了非常成功的尝试。为了证明群体心理概念的合理性,没有东西比近来的一位英国作家的话更适合我引用了。这位作家是位对德国"唯心主义"具有同情感的学者,他总结了那种区分精华与糟粕的作法所带来的后果和影响。在讨论英国功利主义学派的个人主义哲学的不足时,他写道:"我们需要的不是对边沁主义的前提加以修改,而是一种崭新的哲学。这种哲学是由唯心主义学派准备的,格林是这个学派的最伟大的代表人物,这个学派直接从康德和黑可知尔那里、并最终从古希腊城邦的哲学里获得灵感。个人生命与生活共同体生命之间的重要关系(这种关系独自赋予个人生命以价值和意义,因为它独自向个人提供了精神充分发展的力量)、个人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建立在作为社会共同体承担的基础之上的,是就人的权利和自由而言的)、社会共同体承担的与保证个人所有权利有关的责任(换言之,个人精神充分发展所必需的全部条件)--所有这些都是这种新哲学的前提。这种哲学能满足社会进步的新需要,因为它拒绝崇拜那种假想的、并被证明对绝大多数人的自由具有危害性的个人自由,更倾向于强调整个社会共同体的精神健康和共同体的改善,倾向于想象每个成员都在社会共同体中、并且通过社会共同体获得自身的幸福和完善的,个人必须在这个社会系统中找到自己被确定的运行轨道。但是,这种革命毕竟是一种修复,修复的内容只不过是柏拉图的理想国。这位作者提醒我们注意,"柏拉图黑格尔两人的学说都包含在日常经验之中,并且是对那种经验的唯一解释。'事实上被我们称之为个人的人正是因为社会共同体并通过社会共同体而成为现实中的那样一个人的。社会共同体决不仅仅是名称而已,则是实实在在的东西'。正是由于社会共同体的作用,小孩一出生就已经是他实际上的那种样子了。他所具有的东西,带的其家庭、民族和文明的特点。而这些特点来自于人类社会。在他成长的过程中,社会通过他所学习的语言和呼吸的社会空气,将社会自身的东西注入到他的生命之中。结果,他生命的每一根神经都包含着与社会共同体的联系。他正是通过这种社会状态的联系内化于自己的本质之中而成为他自己的……。如果把国家看成是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很多领域(例如家庭)从属于一个主要领域,个人的所有特定行为都从属于各个领域(例如家庭)从属于一个主要领域,那么,我们可以将这个系统称作是一个精神有机体。这样,这个系统既具有外部结构--制度实体,也具有内部结构--维持那个实体的灵魂域精神。既然这个系统是一具精神就属于这些元素所有并存在于其意识之中。在这样的有机体中(人这种有机体与支物有机体不同,所以我们称其为精神有机体),其组成要素是有意识的;他们明白自己作为整体组成要素的地位,也了解那个自己处于的整体。就这组成要素具有这种认识以及建立在这种认识基础之上的意愿而言,这种精神有机体是具有自我意识、自我意志的……。这样,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国家真实地存在着,必须承认其公民中存在着一种国家精神与自我意识,必须承认活生生的精神赋予了每个公民获得取成就的天地。在本书的很大篇幅中可以看到--"一个国家的所有制度,就其实际性而言,不仅仅是思想的产物的精神的产物;而且它们本身就是思想,就是精神,否则,我们拥有的只是没有房客的楼房,没有精神的肉体,牛津学院本身依靠一种统一观念的共同要义而成为群体心理。没有一种存在于群体成员心理之外的群体心理;群体心理,没有一种存在于群体成员心理之外的群体中群体心理只能存在于群体成员的心理之中,不过,现实生活中群体心理确实存在。大学有大学的心理,就象工会有工会的心理、社会共同体有"公众心理"一样,我们都意识到这种心理存在于群体成员各自的心理之中,并与这些个体心理同在,它高于并超过了个体心理的相加之和"

  坚持认为群体心理是客观存在的东西的,并不仅仅限于唯心主义学派的政治哲学家们。有些律师,尤其是梅特兰也提出了类似的学说;并且,在我已引用的那本书的稍后篇幅中,Mr.巴克所总结的结构是最好不过的了。他写道:"这个学说的观点大致如下,任何一个为了某一持久目的而组织起来的永久性群体,决不能被仅仅看作是单个人的总和;这个具有权利义务的结合体必须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永久性群体本身是人,是具有自己的群体意志和永久性性格的群体人。这些人是自己变成群体的人。而没有国家的任何创造性行为的干预。简言之,群体人是真实的个人。并且正因为这点,以及他们所具有的意志、性格这些个人的特点,所以他们不可能是国家制造出来的。"

  因此,并不仅仅是我一个人假定群体心理存在。我很高兴我能引用这类证据,因为我清楚地知道,很多读者可能一开始就对群体心理概念存在反感,有些读者可能将其视作是学术怪人的异想天开的时髦之举。

  我应当立即说明的是,我的群体心理的观点与德国唯心主义学派的观点(至少其较激进的代表达人物具有这种观点)的根本区别在于,我拒绝,起码拒绝那种集体或超个体意识(它由组成群体的个人意识而构成)的概念,在后面的章节里,我将进一步验证集体或超个体意识这一概念,并说明我拒绝接受结论的差异一定是非常巨大的。

  最近几年出版了一些论述群体心理学的著作,其中最为重要的著作可能是G·黎明(1841-1931年)的《群体心理学》和《人类的心理进化》,西格海尔的,犯罪群体》、A·A·马里尔博士的《群体心理学》和阿尔弗雷德·富耶的《当代社会科学》。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这些著作无一例外讨论的都是组织化程度较低的群众或群体,并且这些著作的作家象所有讨论这个主题的人一样,首先指出的是参与群体生活如何造成了个人的退化,以及群体是如何在远远低于其每个个体的平均心理水平的层次上感受、思考和运动的。

  另一方面,也有很多作者坚信这样一个事实:正是通过对社会生活的参与,个人才能进一步释放其潜能;社会具有比个人独自的行为原则更高尚的理想、目标和传统;只有通过有组织社会的进一步进化,人类才能在文明的阶梯上更上一层;正如在以往的岁月,正是通过有组织社会的进步,人们才过上了霍布斯所形容的那种:"卑贱、野蛮、简拙"的生活。

  于是,我们似乎面临着这样一个悖论。对群体生活的参与使用权使得个人的心理过程同于群众的心理过程,并因此造成了个人的退化。群众的残酷、反复无常和非理性冲动一直是许多作者讨论的主题。然而,个人又只有通过参与群体生活,才能成为完整的人,只有参与群体生活,他才能超出野蛮人的水平。

  解决这个悖论是本书的基本主题。本书考察并完全承认群众的精神道德缺陷,以及群众对那些被其非理性精神的感染所卷入、所激动的人们所具有退化性影响。紧接着,本书阐明了群体的组织如何可能抵消这些退化性趋势,较高类型的组织是怎样对群体生活产生巨大而有益的影响的。正是借助于这种影响,人超出了动物的水平。甚至可能成为天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