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心所欲不逾矩”——心理健康的定义及标准分析 【作者】:胡江霞 【来源】:教育研究与实验,1997.2:45-48 一
虽然早在1946年第三届国际卫生大会上就确认了“心理健康”的基本含义,《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也有关于“心理健康”的解释,但作为定义而言,这些确认和解释都显冗长,不够概括简炼,且操作起来也较为困难。
我认为:“心理健康”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动态性不在于定义本身的变化,而是定义标准下的具体内容具有发展性和不确定性,“心理健康”应该是一种不断完善的状态。我非常赞同“适应和发展状况是心理健康考察的基本对象”的看法〔1〕, 但“心理健康”亦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规范来考察。人的心理是社会现实的反映,况且“心理健康”也是一个具有评价意义的概念,说到发展和适应,心理健康的评估就不能不考虑发展什么?适应什么?所以,我认为“心理健康”就其实质而言,既有其个体性(发展性、自主性)的一面,也有其社会性(适应性、规范性)的一面。
那么,到底怎样表述“心理健康”定义才更为简洁、明了而又相对全面呢?我认为孔子的“从心所欲不逾矩”〔2〕可谓言简意明、
一语中的。这不仅是个体社会化与个性化和谐发展的最高境界,也是心理健康至善的主客观标准。
二
以“从心所欲不逾矩”来定义心理健康,既能客观永恒、全面概括地保持其内涵,也能包容个体的成长、时代的变迁,同时也浓缩了各类权威对于“心理健康”的解释和界定,使其内涵尽在这一言中,正可谓不变中有万变,万变又不离其宗。
“从心所欲不逾矩”,其抽象不变的内涵在于:任何时代、任何社会考究人的心理健康状态,都应建立在人的内在需求与发展同外在适应与和谐是否统一基础之上,只有这两方面的统一,才能真正达到心理方面及社会方面“幸福”的理想状态。〔3〕 “从心所欲不逾矩”,其具体现实的演化在于:从心所欲的“欲”及不逾矩的“矩”往往随个体发展与时代变迁有着不同的改变。抽象意义上“心理健康”的总体标准是确定不变的,但具体时段(个体的、社会的)、具体社会中的“心理健康”标准的具体内容是有其个体性、时代性与社会性的。如前所述:“心理健康”本是一个具有动态性特征的概念,它是一种不断完善的状态,而“不是指十全十美的绝对状态”。〔4〕其动态性与相对性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就个体而言:心理的发展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由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积极的变化与发展可谓健康的发展,但心理健康的至善状态只能是不断修炼的目标。孔子被喻为圣人,他十五而有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方能“从心所欲不逾矩”。〔5〕可见,一个人要达到高水平的心理健康是不容易的,这是人们毕生的努力与追求,甚至可以说是与人类对自我的认识与超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无怪乎许多人一生也达不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地。因此,不同发展阶段中的“心理健康”只能是相对阶段标准下的相对健康。另一方面,人的心理活动,包括心境也总是在不断变化的。尤如生理上的大病小痛、破皮流血、感冒发烧一样,人的心理上的冲突与矛盾、失意与失衡、焦灼与倦怠等也是不可避免地要与成长为伴的,谁也不可能一辈子没有情绪低落、沮丧无助的时候。因此,心理健康状态不是固定不变的,健康状态需要随时调整。对于内部不顺、外部不和,能及时进行自我化解,即便必要时求助心理医生化解亦属正常。当然,如果一个人总是诸事不顺,或妨害他人却一贯自我感觉良好,就可视为不正常。因此,判明一个人心理健康与否,其主导心境是否积极、稳定,是非常重要的,而主导心境的确立与保持又与人随时变化的“欲”及当时面临的“矩”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由此构成心境稳定的相对性和心理健康状态的动态性。
其次,就心理健康的标准而言,“从心所欲”和“不逾矩”是两个基本点,二者的协调统一则是关键。而我们知道,任何时候,“欲”和“矩”都是社会、风俗习惯及文化的产物,归根结底,是由社会决定的。社会诸因素的变化必然带来“欲”和“矩”的变化,从而也就是导致了心理健康标准的相对性。从“欲”的变化来看,封建专制锁链下成长起来的人,只要有吃有穿,也能知足常乐。以“从心所欲不逾矩”来衡量,也不可谓心理不健康。但人类发展到今天,从人性、人权、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程度来看,再以“从心所欲不逾矩”来衡量,那时许多既协调又适应的人就不可谓真正的心理健康。因为在封建专制、愚昧落后的时代,人的个性与自我价值、自我发展常被压抑到无意识状态,麻木无知,思“欲”有限,即便是从心而为,但心不知道跟“爱”一起走,更谈不上“爱就爱到底”了。所以,在人性被彻底压抑的时代,真正意义上的“从心所欲”是不可能的,其“不逾矩”只能是以泯灭个体的发展而成全的。从“矩”的变化来看,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不同群体,其“矩”的特征都有不同。个体能否“不逾矩”,是其获得幸福、安康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在私有财产存在,并靠“锁”防卫的社会中,个体却一门心思沉浸于发明“万能钥匙”,这种发展必然受阻,碰头后还不能调整自己,对这个社会而言,这个个体就可判定为心理不正常。当然,随着时代的进步,“矩”的变化会越来越尊重人性、符合人性,因而许多原来在“矩”外的被视为不健康的言行而今会被认为是“矩”内的正常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如竞争观念的变化。也有许多原来属“矩”内的正常现象随时代的变迁被逐出“矩”外,再行其事则可视为不正常、不健康了,如女人的小脚和足不出户。所以,判别心理健康的“欲”和“矩”是流动变化的,而“心理健康”的基本概念和定义描述则可以是基本不变的。
三
在尘世中,做人能够游刃有余、潇洒自在者当属“从心所欲不逾矩”者。以单纯的“社会适应”论及心理健康显然偏颇有漏,但心理健康者必定是“社会适应”者,这也是确认无疑的。心理健康的“幸福”状态是个体的内外和谐统一,而这种和谐统一又主要源于个体自主性的发展及社会规范性的适应,离开了任何一方,“和谐统一”便无从谈起。个体自主性的发展状况决定了人能否“从心所欲”及“从心所欲”的程度和层次。从时代的变迁来看,以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分析,虽然任何时候人都离不开生理、安全等基本需要(缺失性需要),但今天的人们在基本需要得到一定满足后,尤为注重诸如认知、审美及自我实现等高一层次的心理需要(生长需要)的满足,这或许是为什么当代人心理困惑与矛盾增多的一个原因。但这种现状并不意味着当代人心理素质及心理健康状况的普遍下降,相反,它说明了人们的主体意识的普遍增强,这是心理素质改善和提高的表现。诚然,现代人患心理疾病的人数比率似逐年呈上升趋势,但现代人所面临的心理抉择与压力也比过去多得多,困惑、挫折、失意等体验正是竞争道路上自主意识不断发展的体现。倘若一个人心如止水、无欲无求,那也就无所谓挫折感,更谈不上自我实现的快乐了。再从个体的成长来看,人的自我意识有一个从无到有、从外到内、从物质我到社会我再到精神我的发展过程。个体的规范行为也有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伴随着这种发展上的变化,个体的独立意识、自主能力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必然有其不同的发展特征,其心智水平也不同。这就决定了不同发展阶段中个体所能“从心所欲”的层次和水平。自主性较差、处他律发展阶段的儿童,其“从心所欲”当属服从或认同水平,外在强化、监督、鼓励在“从心所欲”中起主导作用;而自主性较强、处自律发展阶段的青少年或成年人,其“从心所欲”应是一种内化水平,主观感受在“从心所欲”中起了主导作用。所以,内化水平的“从心所欲”是一种高层次的真正意义上的“从心所欲”,未达到自律状态的成年人也未必能进入高层次的“从心所欲”。而达到这一层次的人则在自我实现的道路上常表现出执著不渝的状态,其突出特征都是把外在要求内化为了主体自身的需要。“心理健康”首先要考察的就是人能否“从心所欲”,这是人的心理生活正常与否的标志,然后还要考察其“从心所欲”的程度和层次,这则是判定心理健康层次的必要前提。因此,个体自主性的发展水平是判断心理健康的标准之一。
其次,对社会规范的适应程度调控着人们“不逾矩”的实践。对于“心理健康”要不要论及社会规范以及能否把对社会规范的适应程度看作是一个心理健康的标准,这都是一些颇有争议的问题。以笔者之见,社会规范在人的心理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以对社会规范的适应程度作为判定心理健康的标准之一也是必要的。
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无论是面对自然环境还是社会环境,人要想生存和发展下去,多数时候必须有一个稳定有序的“矩”来约束。虽然历史的进步总是从超越或打破常规开始,但无序终究要被有序代替,且无序不能长久。人的心理生活也是如此,无论人的天性安份与否,“追求”终归是为了“拥有”,打破一种平衡终归是为了另一种平衡或新的平衡。有“拥有”、有平衡,心理生活才会健康,人格才会稳定。因此,每个人的心理生活都有自己“拥有”及平衡的方寸与规则,乱了方寸也就迷失了自我。然而个体心理方寸及规则的形成又恰恰是社会规范积淀、内化的结果。人的喜怒哀乐的产生与变化,看起来是个体的体验,实际上上还是社会环境的反映,是社会规范的潜在影响。因此,谈“心理健康”是不能撇开社会规范的。
既然人的心理生活已经溶入了社会规范的影响和作用,那么以对社会规范的适应程度来作为衡量心理健康的标准之一也就自有其临床意义和辅导价值。不错,“无论社会规范的确立处于何种动机和目的,规范还是由人们自己制定的。人们很难保证社会规范和规范约束下的社会关系是正确无误的”,〔6
〕人们也很难保证社会规范绝对的公正和平等。但有一条却是肯定的,那就是:一旦某项大的集团规范(法律、公约、国策等)形成和确立,一段时期、甚至相当长的时期内它就是人们行为与思想的准则,是不容触犯的。尽管规范的改变最终也是由人来完成的,但却不是由人随心所欲就可以改变的,也不是任何人都有能力改变的。
由于人与社会相互制约而存在,遵守社会规范、实施伦理法则不仅是统治阶级的意愿,也是社会发展所必需的。主观上,人有时可以修炼到一种无拘无束的境地,甚至感到可以轻松地驾驭周围的环境。但客观上,任何时候正常人都不可能游离“矩”外而生活。较为稳定的社会规范,无论合理与否,它能够存在就自有其存在的气候和土壤。并且,任何时候对多数人来讲,规范总归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约束,只要大众能够接受而不感压抑,这种约束就可以继续保留。所以,心理辅导工作者,在调节人的心理健康状态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人们是否学会了在“矩”内生活,如果处处视“矩”为枷锁,总想砸碎它或总是格格不入,则必然有异常的心理或行为。这里或许会发生有学者所说的大集团规范与小集团规范冲突时而带来的人们暂时的行为两难状态,〔7
〕但背离大集团规范而被迫服从小集团却没有不适感的现象是不具有普遍性的。因为任何时候小集团规范都是受大集团规范制约的,一旦性质有悖,其小集团规范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并且,任何社会,其学校教育所执行的都是大集团的规范,要求个体内化的也是大集团的规范。有违内化的行为在心理成熟的人身上出现一定会带来主体的不安,产生不适感,这种异常又必然导致与“正常”之间的冲突与矛盾。那么对这个社会而言,它所能接纳和容忍的只能是“正常”状态而非异常状态。所以作为心理辅导工作者,应该关注、能够关注的是怎样把人的心态调适到能够生存与发展的要求之内,而不是关注社会规范的荒谬与否。
其实,任何时候芸芸众生的力量都像是一堵抗拒不了的天然屏障,即使社会系统可能会出现扭曲,社会规则会有荒谬,但没有变态的大众,只有变态的个人。大众心态总是会随着社会的变革自然而然地转化的,如果个人违背规范的思想在社会变革中逐渐被大众所接受,那么这个个体将被历史证明是超常态的健康,是“精英”类,而现实中却只能属“异常”类;如果个人的思想永远不能被大众接受,那么其变态的性质则确定无疑。并且,在现实中,那些自残自贱、痛不欲生者总归属“异常”类而非“大众”类。因此,说心理健康者为凡人境界者也未尝不可。或者这样说,常态的心理健康者一定是能够较好地适应社会规范的“不逾矩”者。
当然,所谓“圆滑世故”、“八面玲珑的品德有问题的人”〔8
〕或“与世无争”、“阿Q式的适应”者〔9〕,也并非就可以归入“心理健康”之列。真正的心理健康者不但是接受社会规范约束、适应其现实环境的人,也是拥有自我、拥有个性、获得充分发展的人。所以,只有在个人发展与社会要求中找到一个良好的结合点,个人的才智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既满足主体的需要,又有益于社会的规范与稳定,甚至在社会许可范围内达到一种积极适应环境、改造环境的目的。
综上所述,以“从心所欲不逾矩”来定义“心理健康”,其常态心理健康的标准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划定:第一,个体需求的层次及自主性程度;第二,个体对社会规范的悦纳及适应程度;第三,主体内外各方面的协调程度。简单地说,个体行为活动的自主性、规范性及协调性就是构成心理健康的三维标准,我们可以以此来考察个体心理健康的常态性和层次性。
注:
〔1〕江光荣:《关于心理健康标准研究的理论分析》,
载《教育研究与实验》1996年第3期。
〔2〕〔5〕毛礼锐等:《中国古代教育史》,人民教育出版社,
1979年4月第1版,第59页。
〔3〕姒刚彦:《体育活动与心理健康》,
载《武汉体育学院学报》1994年第3期。
〔4〕〔7〕〔8〕刘艳:《关于心理健康的概念辨析》,
载《教育研究与实验》1996年第3期。
〔6〕张海钟:《评心理健康的“社会适应论”》,
载《教育研究与实验》1995年第4期。
〔9〕柳夕浪:《个性培养与学校心理辅导》,
载《教育研究与实验》1995年第4期。
作者工作单位:湖北省教育学院
邮编:4300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