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功能是区分认识过程不同心理现象内涵的依据 【作者】:徐建成
【来源】: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科版,1998,03 正确掌握区分各种心理现象的依据,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探讨心理活动规律。回顾人们对认识过程中各种心理现象的研究就会发现,我们遇到的不少问题与划分心理现象的依据有关。本文打算从心理功能的角度对区分心理现象的依据略陈浅见。为便于探讨有关问题,着重对认识过程中的感觉、知觉、记忆、思维4种心理现象作粗浅的分析,权作抛砖引玉。 长期以来,心理学界通常认为,感觉是人脑对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的反映;知觉是人脑对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各种属性、各个部分的整体反映;记忆是人脑对经历过的事物的反映;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间接、概括的反映,是人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及事物之间本质联系和规律的过程。这是传统心理学对认识过程中几种心理现象内涵的界定。然而,我们在长期的心理学教学实践中深感,从科学性上来评述,确定这几种心理现象内涵的依据似不够准确或有欠妥之处。 作为科学依据,在鉴定和划分同类事物的时候,应该具有同一性。即衡量某类事物的标准必须统一。可以是同样的一个维度,也可以是同样的两个维度或3个维度等等。当需要知道某个物体质量大小的时候,我们可以用同一个维度——重量来表示;当需要了解某个事物的地理位置时,我们可以用经度和纬度这两个维度组成同一个标准——方位来表示;当需要确定某个事物的空间位置时,我们可以通过经度、纬度和海拔高度组成同一个标准来表示。划分依据的同一性,能够保证划分对象的可比较性。所谓甲比乙重,甲城位于乙城的东方,第二个飞行器比第一个飞得高等等,都是建立在划分依据的同一性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同一性,被划分的对象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就不可能自然地得到延伸。 感觉、知觉、记忆、思维作为认识过程中的基本心理现象是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其划分的依据应该具有同一性。但是,当我们分析认识过程中这几种心理现象内涵时发现,传统心理学所使用的划分标准恰恰不具有同一性。例如:当前的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和整体属性分别是感觉和知觉的反映内容,这是从客观事物的属性或主体反映方式来确定其内涵的,而记忆把过去经历过的事物作为自身的反映内容,则是从主体反映的时间属性来确定其内涵的,思维在确定自身内涵时,又回到以客观事物的属性和主体反映方式来确定内涵的情境中,把事物的本质属性及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作为自己的反映内容,其反映方式具有间接、概括的特点。由于传统心理学使用的划分依据不具有同一性,因此,认识过程中的几种心理现象之间的联系就难以成立。当人感觉时,知觉、记忆、思维无需介入;当人记忆时,感觉、知觉、思维同样介入不进。各种心理现象之间泾渭分明,构成一个个壁垒森严的独立王国,一旦让其它心理现象参与,就可能混淆各种心理现象之间的界限,失去自身立足的基础。例如,人在感觉过程中,一旦涉及到两个以上的个别属性,感觉就不成其为感觉,而称为“知觉”。人在感知活动中,如果涉及到事物的本质属性,则属于“犯规”行为,因为那是思维的范畴。结果,人的认识过程被割裂肢解了,认识过程中各心理现象之间的联系就不复存在了。显然,这与“认识过程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个基本命题相矛盾。 传统心理学为了阐述认识过程中心理现象之间的关系,在教科书中这样写道:“感觉是知觉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知觉的基础,而知觉则是感觉的深入和发展,……。”[1]“人的思维是以感觉、知觉为基础的一种更复杂、更高级的认识过程。”[2]这样的表述是远远不够的。感觉为什么成为基础?知觉又如何深入?从感觉到知觉到思维,其变化进程是怎样的?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必须给予详尽的解答,否则就无法阐明心理现象之间的有机联系。如果仅仅由于客观事物的各种属性之间客观地存在着内在联系,从而认为反映客观事物属性的心理现象也必然具有内在联系,这种机械套用式的推论是不科学的。客观事物的属性只是反映的对象和内容,人的主观映象怎样反映客观现实,还受人的知识经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以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客观事物与人的主观映象之间的关系不是机械的对应关系,而是复杂的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不能把客观世界中的特性和规律简单移植到人的主观世界或主客观相互作用的关系中来,它们有重大区别。 也有人认为,当我们把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整体属性、过去经历过的事物及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联系分别看成是感觉、知觉、记忆、思维的反映结果的时候,传统心理学的划分依据——反映结果就具备了依据的同一性。这样的解释也是不妥当的。 任何一种依据在具备同一性的同时,还应该具有适用性,即适用的相对范围。其适用范围的确定,取决于依据来源的范围。抽象概括的范围越大,其辐射面越大;反之,适用的范围就越小。如果依据的使用超出其抽象的范围,或者抽象的范围不全面,都会造成认识上的失误。人的心理现象是主观与客观相互作用的过程,其划分的依据必须兼顾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用客观事物的属性为依据,只能区别客观世界中不同事物的内涵,但不能作为划分人的主观映象的依据。以反映结果为依据,虽然能兼顾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但如抽象概括的范围不全面,则仍影响我们对认识过程中几种心理现象的划分。例如,作为反映结果来说,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整体属性、过去经历过的事物以及事物的本质属性和事物间的内部联系等属性都有自己的归宿,而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外部联系应该是哪种心理现象的反映结果却成了认识过程的“空白地带”。至于一眼就能看明了的简单事物的本质属性应该是哪种心理现象的反映结果,也成了无家可归的“流浪儿”而难以阐述。何况事物的属性可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层次上加以划分,传统心理学把反映结果作为划分心理现象内涵的依据,由于其抽象概括的范围不全面,不具备划分依据的适用性。 作为衡量标准的依据,不仅具有同一性和适用性,还应该具有确定性,使划分对象的内涵能被准确地界定。然而,传统心理学无论是以客观事物的属性为依据,还是以反映内容或反映结果为依据,都不能准确地界定认识过程中几种心理现象的内涵。 感觉把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作为心理反映的内容或结果,这本身就令人难以理解,因为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是不可能独立存在的,所以,感觉失去了自身反映的内容而没有存在的基础。在心理学的实验研究中,我们把视觉、听觉或其它感觉器官对单一刺激作出的反应作为人的感觉来进行探讨,这是欠妥的。严格说来,这是对感觉器官生理机制的研究,而不是对人的感觉的研究。生理机制是人的心理活动的基础,但不同于人的主观映象,两者不能混淆。同样的道理,知觉把孤立事物的整体属性作为自身的反映结果也是难以成立的。因为客观世界中不存在孤立的事物,它的反映结果同样说不清楚。记忆把过去经历过的事物作为自身的反映结果,却无法阐明其反映结果是指过去经历过的事物的现象还是本质,如果是前者,则需要明确是事物的个别属性还是整体属性,最终就可能陷入与感觉和知觉同样的困境中。如果是后者,则记忆的反映结果和思维的反映结果雷同,记忆完全可以归属到思维中去,无需独立存在了。所以说,记忆的内涵同样是不明确的。思维作为一种间接、概括的反映,是对事物本质属性及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的反映。但是,对于一些眼前简单事物的本质属性,或者熟悉的复杂事物的本质属性,一眼就能明了其本质和规律,这样的认识过程,是否是思维的反映结果呢?如果是思维的反映结果,那么对于思维的基本特性——间接性又该如何认识?如果不是思维的反映结果,那么又该作为何种心理现象的反映结果来对待呢?难道说,人的认识过程存在着“盲区”吗? 我们认为,以心理功能为依据,区分认识过程中几种心理现象的内涵,有助于摆脱传统心理学所遇到的困境。心理功能是一定组织结构的作用的体现。组织结构是心理功能的基础,所起的作用是其外在标志。组织结构的基础地位需要其作用的发挥而得以体现,而作用的发挥又受组织结构的限制,不可能超越一定的组织结构而无限制的发挥。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构成辩证统一体,共同参与人的认识活动。人的认识过程的基本功能是把外部的客观事实向人的内部意识转化。转化的内容属于客观方面,转化的形式属于主观方面,它受生理组织结构的制约。当转化完成之时,主观与客观达到统一,认识与实践达到统一,认识的心理功能也就得到体现。所以说,心理功能兼顾了心理活动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具备了划分依据的适用性。如果我们在心理功能这样同一个维度上把认识过程中几种心理现象的内涵区分清楚,那就可以认为,心理功能具备了划分依据的同一性和确定性。 完整的认识过程是具有不同心理功能的心理现象的有机统一体,可分为信息的接收(输入)、编码、贮备、重组、决策和更新等过程。感觉就是对信息的能动接收过程,即感受器接收适宜刺激并向中枢传递的过程。从接收的信息内容来看,感觉接收的信息既有事物的个别属性,又有事物的整体属体;既有事物的现象,又有事物的本质;既有事物的外部联系,又有事物的内在联系等等。犹如一个“好客的主人”,对信息“来者不拒”,尽可能地容纳,充分显示出感觉的接受功能。至于对信息的进一步加工,则不属于感觉的范畴。[3] 知觉是对信息的编码过程,主要表现出对客观事物的觉察、分辨和确认等几种相互联系的作用。觉察是指发现事物的存在,但不一定知道是什么事物;分辨是把一个事物整体或事物的属性与另一个事物整体或事物的属性区别开来;确认是指人们利用已有的知识经验和当前获得的信息,确定知觉的对象是什么,给它命名,并纳入一定的范畴。知觉的编码过程是对信息的初步加工过程,可能是对事物个别属性的反映,或对事物整体属性的反映,但反映的深度和水平,尚停留在对事物的表面现象及外部联系等方面,对事物本质内涵的认识,还需要更高级的信息加工活动。 信息的贮备过程是人的记忆功能的体现,即信息的贮存和提取。一方面,当信息的接收过程、编码过程或更高级的信息加工过程需要把加工的信息保持一段时间的时候,人的记忆就起着贮存的作用。犹如冰箱保持食品的新鲜度一样,使有关的信息保存一段时间。另一方面,在信息加工过程中,过去贮备的信息也会被提出来,与当前的信息加工过程相结合,保证信息的接收过程、编码过程及更高级的信息加工过程更全面、更准确、更顺利。 信息的重组、决策和更新过程与人的思维过程相对应,它对低级的信息加工过程输送来的信息进行更深入的加工,使各种信息更合理地重新组合成有机的整体,以便作出科学的判断,达到对事物本质、内部联系及规律的认识。主体在信息加工活动过程中,同时也获得新的知识经验,形成新的知识体系,并把新形成的知识经验通过记忆贮存起来,作为下一个认识过程的基础。思维是信息加工的高级阶段;其功能更为复杂,它不仅对已经接收的信息进行深入加工,而且在此基础上进行升华,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因此,它在人的认识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以上分析表明,认识过程是一个统一的不同水平的信息加工深化过程,也是一个不同功能的心理现象有机联系的过程。前一种心理功能为后一种心理功能的前提,后一种心理功能是前一种心理功能的继续和发展,缺少任何一个环节,完整的认识过程都无法构成,这就充分显示出认识过程中不同心理功能的心理现象所具的整体性。同时,我们还要看到,不同的心理功能具有各自不同的作用,它们相互区别,不能混淆和取代,反映出认识过程中不同心理现象所具有的阶段性。人的认识过程就是整体性和阶段性的辩证统一,这是从心理功能的分析中得出的必然结论。 对认识过程中不同心理现象内涵的科学划分,反映出心理功能所具备的适用性、同一性和确定性,能够比较全面正确地阐述人的认识活动过程的基本规律。能否把心理功能作为划分情感过程、意志过程等其它心理现象内涵的依据,有等于深入探讨和研究,需要另文论述。 【责任编辑】刘守旗 【参考文献】 1 叶奕乾等编:《普通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4页。 2 叶奕乾等编:《普通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7页。 3 徐建成:《感觉就是能动地接受信息的过程》,《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科版)199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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