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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原理,是对价格决定的基础——价值及其价值量的展开分析。价值是由抽象劳动形成的,劳动量决定着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社会劳动生产率两个范畴都是引起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变化的因素,从而会影响着商品价值量的变化。 商品价值量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社会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关系不仅是教学的重点,还是一个难点,尤其是其中的商品价值量与社会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关系,使一些即使讲过多遍的教师也常常感到棘手。这里我们依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从“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和“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两个基本方面进行展开分析,希望能对各位教师有所帮助。
一、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 (一)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商品的价值是商品中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因而,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生产商品耗费的劳动量。劳动量通常用劳动时间来表示,这里的劳动时间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个别劳动时间是同行业中每个生产者生产同种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由于各个商品生产者的生产技术条件、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各不相同,生产同种商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也是不同的。这种个别劳动时间形成的是商品的个别价值量,而不是社会价值量,商品的市场价格不是由个别价值量决定的。这是因为,商品的价格和商品的社会价值量的决定,必须要求有一个统一的、客观的社会尺度和标准,只有价值和价格的标准是统一和客观的,才能使生产者彼此之间在经济利益上处于平等的地位。而个别劳动时间和个别价值恰恰是参差不齐的和不统一的。如果按照各不相同的价格出售商品,在同一市场上就会导致技术越落后和效率越低的商品越值钱,而技术先进和效率越高的商品越不值钱的结果,这不仅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而且是鼓励落后和阻碍技术进步与效率提高,因为这势必造成,谁越懒惰、技术水平越低、花的时间越多、他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就越大,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 决定商品社会价值量的只能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对这段话的理解要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在现有的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所谓“现有的生产条件”是指当前的生产条件,而不是指过去的生产条件,也不是指将来的生产条件。比如一种商品不管过去生产它用了多少时间,如果放到现在才卖,也要按现在生产这种商品所用的时间来衡量。 二是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所谓“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是指一定时期某一生产部门大多数产品的生产条件,生产条件主要是指劳动工具,比如是机器生产还是手工业生产?如果大多数是用机器生产,那么机器生产就是“正常的生产条件”。 三是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所谓“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就是指大多数商品生产者所能达到的平均技术熟练程度。所谓“平均的”“劳动强度”,也就是劳动内强度含量大体是一致的。这是由单位时间内的劳动耗费决定的。劳动强度大,意味着操作紧张,单位时间内脑力和体力耗费多;劳动强度小,意味着操作松弛,单位时间内脑力和体力消耗少。在同样的时间内,熟练劳动和强度大的劳动,可以比非熟练劳动和强度小的劳动创造出更多的价值。 总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正常的生产条件下,按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计算的。如,生产1双皮靴,甲需要8小时,乙需要10小时,丙需要12小时。假若乙生产1双皮靴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代表了社会上大多数皮靴生产者在大致相同的生产条件、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1双皮靴所需要的时间,那么10小时就是生产1双皮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管个别商品生产者生产该商品用了多少时间,1双皮靴的社会价值量就只能是10小时,1双皮靴的价格就只能由10小时的社会价值来决定。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社会价值和价格体现了形成价值的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同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也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即生产者彼此之间在经济利益上必须处于平等地位。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标准使商品的价值和价格的决定有了一个统一的、客观的社会尺度和标准,既体现了同一生产部门内部生产者之间的平等性,也有利于形成部门内部生产者的公平竞争,刺激生产者不断改进技术,降低个别劳动时间和提高劳动效率,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更快发展。 (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关系到商品生产者的命运 以甲、乙、丙三个企业分别生产1双皮靴的劳动时间及其后果为例,由于生产1双皮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10小时,因此,丙虽然实际耗费12小时,但他比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耗费的2小时劳动只能算是白费了,社会不予以承认。甲商品生产者虽然实际上仅耗费了8小时,但他生产的每双皮靴却能实现10小时的社会价值。
(1)如果某个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就能比别人赚到更多的钱,以至挤掉别人,以进一步发展自己的生产。 (2)如果某个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就可以得到正常补偿。 (3)如果某个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就可能得不到补偿,甚至亏损破产。 所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着商品生产者的优胜劣汰,促使每个商品生产者非常关心自己的生产,千方百计地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消耗,提高产品质量。 在考察商品价值量时,不仅要区分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要区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简单劳动是指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任何专门训练的一般普通劳动者都能从事的劳动。复杂劳动则是指需要经过专门的培养和训练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劳动者才能从事的劳动。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这两种生产劳动者的商品的价值量是怎样确定和比较的呢?因为在相同的时间内复杂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比简单劳动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要大若干倍,因而复杂劳动是自乘的或 多倍的简单劳动。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简单劳动为尺度的。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是通过把一定的复杂劳动折合为多倍的简单劳动来确定的。这种折合是通过市场上无数次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自发形成的。 二、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这一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劳动生产率是指劳动者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效率。劳动生产率的高低通常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二是生产单位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在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越多,或者生产单位产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越少,表明劳动生产率就越高;反之,表明劳动生产率越低。 影响生产率高低的因素有:劳动者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等。 劳动生产率和商品价值量之间的关系概括地说就是: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正如马克思所说“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这里的“劳动的生产力”指的就是劳动生产率。 社会劳动生产率越高,生产单位商品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少,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就越小;反之,社会劳动生产率越低,意味着单位商品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多,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也就越大。因此,社会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的价值量成反比。 但是,无论社会劳动生产率怎样变化,一定时间内形成的价值总量都不变。这是因为,社会劳动生产率指的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的效率,而形成商品价值的是抽象劳动,不论劳动生产率怎样变化,抽象劳动在一定的劳动时间内所形成的价值总量总是一样大的。 举例来说。假如,原来制衣业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是生产每件衬衣4小时,现在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一倍,生产每件衬衣只需2小时。以每天工作8小时计算,原来每天只能生产2件衬衣,共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8小时;现在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每天能生产4件衬衣,但这4件衬衣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仍是8小时。也就是说,过去的2件衬衣和现在的4件衬衣的价值总量是一样大的,都是8小时。因此,虽然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但一定时期内劳动创造的价值总量则不变,反之,如果社会劳动生产率降低了结果也是一样。 以上的分析表明,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这一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会引起单位商品价值量的下降,而同一时间内形成的价值总量不变。
全面分析说明“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还需要分别考察个别劳动生产率变化和社会劳动生产率变化对单位商品价值量(包括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和商品的价值总量之间的不同影响。 个别劳动生产率是单个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它决定着生产单位商品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和个别价值;社会劳动生产率是同一生产部门内部生产同一产品平均的劳动生产效率,它决定着生产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社会价值。 单位商品价值量是指生产单位(即一定数量,如一箱、一吨、一升等等)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商品价值总量是指在一定的单位时间内形成的全部商品价值量之和,它等于单位商品价值量与一定时期内创造的使用价值量的乘积。单位商品价值量和价值总量都也可以从个别与社会两个角度进行考察,即表现为:个别价值量和社会价值量,价值总量和社会价值总量。 上面关于“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这一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会引起单位商品价值量的下降,而同一时间内形成的价值总量不变”分析,已经从社会劳动生产率对单位商品价值量和价值总量影响的角度进行了说明,这里不再赘述。下面仅就个别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个别)价值量和(个别)价值总量的关系做概括性分析。 个别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只能直接引起个别劳动时间的变化,而直接不能改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由于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个别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不会直接引起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单位商品社会价值量的改变。 但是,个别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会导致一定时期内生产的使用价值量的增加,个别劳动时间缩短和个别价值降低,由于商品的交换价值(货币出现后交换价值就是商品的价格了)是由社会价值决定的,商品的个别价值量越是低于社会价值,单个企业实现的价值总量就越多,经济效益就越好。反之,个别劳动生产率越低,单位时间内的使用价值量就越少;单位商品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就越长,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量也越高;单个企业实现的价值总量就越小,经济效益就越差。所以,个别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决定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 假如:制衣行业生产1件衬衣平均耗费的劳动时间是4小时,而某制衣厂通过改进技术和加强企业管理后,劳动生产率提高1倍,每天(8小时)生产4件,1件衬衣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是2小时。让我们来计算一下,这个制衣行业中的先进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以后,其产品的单位商品价值量和商品价值总量的变化。在社会劳动生产率下,生产每件衬衣的时间是4小时,这样单位商品价值量为4小时,1天(8小时)共生产2件,商品价值总量为8小时(即:4小时×2件);在个别先进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下,每件衬衣的单位商品价值量仍为4小时,这是因为,单位商品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个别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会改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也不会改变单位商品包含的价值量。然而8小时内实现的价值总量却比社会劳动生产率条件下的价值总量增加了1倍,为16小时(即:4小时×4件)。这样,随着该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也会增长,增加了的价值总量就是对该企业改进技术、改善管理的补偿。这正是每个企业都要竞相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动力所在。 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这里的“价值量”指的是单位商品的(社会)价值量,“劳动生产率”指的是部门或社会劳动生产率。也就是说,当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社会生产同一产品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缩短,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也会下降;反之社会劳动生产率降低则会导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延长和单位商品价值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