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运动技能学习的“高原现象”看我国地市级体校训练管理的弊端

【作者】:魏平

 

【来源】: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19990143-46

    我国从50年代开始,对若干重点体育项目建立“宝塔”三级人才组织体制,曾为我国的竞技体育事业培养和输送了一大批优秀运动员。做为“宝塔”的基石——地市级(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包括业余体校,以下称地市级体校),更是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然而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改革的深化,地市级体校的那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对运动训练过程的管理模式,逐渐显露出明显的弊端,主要表现在地市级体校现有的运动训练管理模式,违背运动员技能学习规律,造成了巨大的人、财、物的浪费。

  1  教练员的责任目标与运动技能学习规律规定的目标相背离

  1.1 地市级体校对运动训练过程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对教练员的责任目标管理来实现的。具体做法是把教练员的各种待遇与他培养的运动员所取得的成绩挂钩,这种目标内容包括:能否向上一级体校或专业运动队输送运动员,能否在省、地、市各级体育运动会上夺得奖牌或取得名次。这种方法看似教练员的责任和目标十分清楚,但一方面恰恰违背了运动技能学习规律,另一方面无法规定教练员是用什么样的训练方法来完成自己的责任目标。从运动技能学习规律来看,这种管理方法犯了把近期管理目标与长期管理目标相背离的错误。

    .2 地市级体校的学生年龄在13~17岁之间,正处在身心发育的“关键期”和运动技能形成的“高原现象”时期。运动心理学研究表明,任何运动技能的形成均要经过“初期努力”、“高原现象”、“晚期努力”、“一时不振现象”、“生理心理巅峰”等5个时期。

  运动技能学习过程中的“高原现象”,是指运动技能学习过程中经过“初期努力”时期的学习,运动技能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后出现的运动技能水平长时间提高缓慢甚至停滞、下降的现象。它发生在运动技能学习的低水平期,此时运动员的年龄一般在14~18岁(个别项目如体操、跳水等以及少数运动员例外),“高原现象”持续的时间较长,可持续1至2年,甚至多年。

    “高原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a.青少年运动员正处在身体发育的关键期,身体素质的生长发育落后于他所掌握的专项运动技术对其力量、速度、耐力等指标的要求。b.由于身体生长发育,使青少年运动员的身高、体重、四肢长度、重心高度等生理解剖特征不断发生变化,导致运动技术动作改造没有完成。c.由于青少年的思维能力处在动作思维、形象思维向抽象思维转变的阶段,其抽象思维能力较低,加之他们不具备必要的运动生理学、运动解剖学、运动生物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不可能做到对运动技术动作的本质规律深入的理解,没有运动员对动作本质规律的理解的训练是盲目被动的低水平训练。d.由于运动技能水平较长时间处于停滞状态,使青少年运动员出现训练兴趣、训练动机和训练自信心的下降。e.教练员给运动员安排的训练负荷在量和强度等方面不合理,同时没有有效地使用消除疲劳的方法手段,以及缺乏合理的营养补充,使他们长期处在身心疲劳状态下训练。

    “高原现象”的出现是运动技能学习过程中的必然规律。这一运动技能学习时期的训练目标,是对青少年运动员身心能力全面训练,打好基础,为形成运动员高水平的运动技能做准备。此时的运动训练工作在运动负荷的量和强度安排方面应坚持有利于身心全面发展的原则。运动员负荷的大小,应控制在对青少年运动员身心生长发育起良性刺激的范围,决不能搞超出他们身心能力所能承受范围的所谓大运动量、高强度训练。

    .3 地市级体校把向省级体校或专业运动队输送队员,在省、地、市各级体育比赛中夺得奖牌、取得名次做为教练员的责任目标,以此对教练员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与教练员的各种待遇挂钩,这必然导致教练员只对“输送”和“金牌”负责,不对运动技能学习规律的科学性负责。地市级体校的学生,均接受过专项运动训练并有一定运动技能水平,他们在校时间短,多数人的运动技能水平处在“高原现象”时期,其运动水平较低,如果在短暂的在校系统训练中成绩得不到较大幅度提高,就难以被上级体校或专业运动队录取,也难以在省、地、市各级体育比赛中取得名次。在这种情况下,教练员为了完成学校为其规定的“责任目标”,一方面就必然要放弃科学训练的原则和方法,对青少年运动员采用违背运动技能学习规律的急功近利的大运动量、高强度的野蛮训练;另一方面会促使教练员在训练过程中对青少年运动员使用非正常的生理调节手段和不合理的营养补剂。只有这样做,教练员才有可能在有限的训练时间内,提高青少年运动员的成绩,完成自己的“责任目标”。

  1.4 从运动技能形成的长远目标来看,教练员这种为了完成“责任目标”而采取的“揠苗助长”式的训练方法,必须会阻碍青少年运动员运动技能学习的进程,对青少年运动员进行的大运动量、高强度超运动负荷的训练,以及使用不合理的营养补剂对其正常的身心生长发育构成了不良刺激,严重影响了青少年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即使个别运动员在短时间内运动成绩达到省级体校或专业运动队的要求而被录取,但在以后的训练中,对这些运动员用可比性大运动量、高强度的运动负荷进行训练,也难以形成良性刺激,会使运动员的运动技能水平不但没有提高,反而出现下降,同时出现伤病的概率提高。

  2 地市级体校学制短,不能满足“高原现象”持续时间长的要求。

  地市级体校多是两年或三年学制,学生的年龄多在14~16岁,而运动技能学习过程中青少年运动员出现的“高原现象”持续的时间和学生的年龄,往往超过了地市级体校的学制和学生的年龄阶段,这就必然造成绝大多数学生在毕业时其运动技能水平仍处在“高原现象”时期,他们没有出“成绩”,也没有被省级体校或专业运动队录取,就被毕业分配工作了,然而他们当中的许多人有着良好的运动潜力,只是在校期间没有突破运动技能学习过程中的“高原现象”期,运动潜能没有被开发出来。他们走上社会以后,由于社会条件的限制,很难再有时间和机会接受系统科学的训练,不可能取得优异的运动成绩,这对我国的竞技体育事业无疑造成了巨大的人、财、物的浪费.     

    地市级体校没有从根本上把竞争机制引入到青少年运动员的训练过程中。地市级体校的学生即使不被省级体校或专业运动队录取,毕业后仍由国家负责分配工作,在校生没有后顾之忧。这种管理体制不能从根本上激发学生的学习和训练动机,不能真正提高学生的训练积极性,很多学生的训练动机是被动的,相当数量的学生认为自己的训练是“为学校和教练而练”,而不是“我要练”,这种缺乏学生自身内在动机支持的训练是不可能长时间继续下去的,因此地市级体校的训练往往是缺乏动力的低水平重复活动。

  4 建议

  4.1 竞技体育要发展,就必须全面抓好基础训练工作。政府应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办体育,各级体委应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社会力量,建立适合不同年龄阶段青少年专项运动训练需要的各级各类专项运动俱乐部,明确俱乐部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专项运动俱乐部的等级资格认证体系,规范俱乐部之间的赛制,以及青少年运动员的转会制度,并用法律的形成确定下来。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有潜力的运动员在各个年龄阶段上都可以保证他们接受系统的训练,从而使运动员顺利渡过运动技能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高原现象”时期,另一方面可以把竞争机制真正引入到青少年运动员的运动训练过程中,变消极被动训练为积极主动训练,使青少年运动员在训练的竞争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运动技能水平。

  4.2 在现有社会环境条件下,地市级体校应加强研究、探索符合运动技能学习规律的训练管理模式,对教练员能力的考核评价应遵循科学性原则,为教练员设置科学的责任目标,并建立相应的对教练员训练工作成效的科学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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