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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中国中小学教师素质现状分析
三、教师专业性及其问题 [1] [2] [3] [4] [5] [6] [学习指导] [上一节]
    
  5.专业自主受到限制,专业权力名不副实
  教师拥有相当程度的自主决策的权力,是衡量教师专业化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在我国,过去人们习惯于从义务的角度去规范教师,而较少思考或研究在教师的职业工作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尤其是作为专业人员的权利。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开始逐步认识与尊重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专业权利。1993年10月通过的《教师法》和1995年3月通过的《教育法》,规定教师现阶段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教育教学权。
  包括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

  ②科学研究权。
  包括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

  ③管理学生权。
  包括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并就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于指导;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④获取报酬待遇权。
  包括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一般应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⑤民主管理权。
  包括对学校及教育行政部作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⑥进修培训权。
  包括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

  但在当前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实际职业生涯中,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教,是按照教材、教学参考资料、考试试卷和标准答案去教。至于为什么要教这些,为什么要这么教,怎样教更好,教师进行更深思考的并不多。因而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教学内容是由国家的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参考资料是由教研部门提供的,教学方法是由教研部门介绍的,考试试卷是由教育部门编制的,教师成了游离于研究过程之外的被动的旁观者,成了教育行政部门各项要求的机械执行者,成了各种教学参考资料的简单照搬者,成了教研部门提供的一些模式的盲目模仿者。教师自主权受到种种限制,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缺乏主体自主意识,教师权力名不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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